第59章(3 / 3)

一百余家。查报共烧毁人户六千一百余家,房屋一万余间,死者三十五人。同年八月,杭州城再次失火,延烧一万余家。

另,明朝对失火罪与放火罪的规定如下(参考《大明会典》):

“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,笞四十;延烧官民房屋者,笞五十;因而致伤人命者,杖一百;罪坐失火之人。”

“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,杖一百;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,杖一百,徒三年;因而盗取财务者,斩;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(罪);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聚之物者,斩。”

“凡犯人财产折剉赔偿还官给主。”

杭州府还另外规定:“火头”之家须“镶铛(铁锁链)系颈,游于(城内)十门(城门),然后用县(衙)押到府(衙),解道(街)、解司至抚院(省衙)而止,每解衙门,必责二十箠。”